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才能承接,但是实际上建设工程合同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借用资质施工等情形,因此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实际的施工人已经投入了劳务、原料等融入到建筑工程中去,不可能按无效合同规定的相互返还处理,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只要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仍然应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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