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有哪些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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