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
(2)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有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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