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谁建立
时间:2024-03-16 12:38:59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谁建立

1、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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