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谁建立
1、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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