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有哪些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2、查阅、复制和采集样品。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查阅、复制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上述措施是具有强制性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n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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