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内容是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中的必需品
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的内容有: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丢失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如何赔偿
赔偿考虑的因素有职工档案的价值、重要性和丢失的影响程度,由此确定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和金额。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责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职工档案丢失还能办退休吗
职工档案丢失对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影响。没有档案者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如果劳动者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可以由单位依法到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去提出申请,并提交退休审批表等材料;经审批通过的,登记为退休人员。单位可以在申请时提供其他的材料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n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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