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定类型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有以下这些:(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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