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能否用实物代替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在这里,工资支付的形式是非常明确的法律,没有任何例外。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炼油厂因各种原因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以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工资是违法的,要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因生产经营困难影响用人单位资金周转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延长时间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企业资金周转确实影响工资支付时,可以按规定推迟支付工资,而不是用实物代替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报酬,是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这不仅是因为货币是市场商品流通和支付的手段,也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不能实现货币的功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成立,是违法的。只有这样,工人的支付权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合同终止后,我们建议公司先与公司协商。然而,这种争端的谈判最忌讳的是鲁莽和吵闹,这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我们建议在与单位协商前,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以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相对提高协商的成功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因此,当单位拖欠工资时,向劳动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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