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能以实物代替吗
时间:2023-04-26 21:01:50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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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成计件定额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计算劳动报酬的。通俗地说就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不干就不给。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理解“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问题上存在诸多版本。但总之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应当让岗位上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若单位以高定额来规避最低工资应属违法行为。同时,单位“完不成定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这种情况还要不要给其最低工资呢?这里面用人单位只需掌握一点,即“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比如,用人单位规定每月劳动定额500件,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完成生产任务,但是其中一个劳动者每月只完成50件,可以判定其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履行正常的劳动,属于典型的“磨洋工”员工。因此,这类人就不能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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