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受理与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8-07 09:54:12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后,决定立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导致行政诉讼开始的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犯罪案件或者民事纠纷后,决定对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括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区别有什么?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

而仲裁则实行“仲裁终结制”,一次仲裁则结束。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做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是协议制度,无协议不仲裁,而民事诉讼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仲裁是一裁终局,民诉是二审终审,两者是或裁或审,管辖相互排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可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或是委托谁为诉讼代理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使和处分,此为处分原则的体现,而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处分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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