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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

2022-05-11 9,860人已浏览
  • 黄世皓律师

    黄世皓律师专职律师

    广西航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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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局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有: 1、受案是没有限制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且制作笔录,而立案是有限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2、受案是立案的前提,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应当先进行受案处理,然后再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查,公安机关审查结束后,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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