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仅仅给劳动者发了一份聘用书,是否就意味着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一纸聘用书是否可以使企业免责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京辕道公司向小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007年9月,刚满20岁的小吴到京辕道公司工作,从事仓库管理员一职,公司每月支付小吴1200元工资,后调整为1650元。2008年9月,京辕道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当月小吴就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要求双倍支付工资的要求。接到裁决结果后,京辕道公司有异议,继而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又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京辕道公司称:小吴在2007年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向其发过聘用书,聘用书上还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这份聘用书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仅凭一份聘用书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因而认定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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