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什么?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根据国家的年假政策,如果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要给300%的赔偿。这个定义是否适用于在员工离职时如果有未休年假的,企业也应给300%的剩余年假赔偿呢?
[律师答复]:
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行后,很多单位在实践中都遇见了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时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3倍报酬怎么办。不少单位对此相当被动。
首先要说明的是,条例颁布后,很多条例的不足和未明确之处,国家相关部门还在不断了解,但成文的细则尚未颁布。不排除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得到解释。但今天我仅就条例本身的规定作出回答。
让广大用人单位头疼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并非第五条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条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义,必须联系上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显然,这条指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一个员工年休假执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顺着第二款的意思表述,应该是在这个年休假执行周期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须支付300%的报酬。
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时,该周期已经结束,仍然没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该离职员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这个员工的年休假执行周期没有结束,由于其离职导致周期中断,那不能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支付其300%的报酬,年休假视为作废。
其实这样做也不尽合理。因为员工离职有各类情形,可能是员工自己辞职,也有可能是单位辞退。如果未来的实施细则中能明确员工自己辞职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作废,而单位辞退的年休假仍然有效,继续休完后离职或企业给予补偿后离职,则更加合理。现在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只好根据条例的含义一刀切地处理。而从人性化管理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给予员工未休年假的适当补偿。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规定的年假超过法律规定年假的部分,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来处理,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比如超出这部分加班不享受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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