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如何维权?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扣除或者低于最低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赔偿:(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但它没有具体说明“原始工资”是多少。实践中有两个标准
一是按照平均工资标准,员工受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按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工资、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应在受伤前12个月支付的津贴和加班工资;职工受伤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受伤前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有的地方甚至进一步规定,“职工在工伤前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标准;未约定或者不能确定原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标准p>二是按照基本工资加其他固定福利的标准,受伤职工可以享受全日制工资福利,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福利。不包括绩效提成和加班费,我同意第一个标准,即按平均工资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休假工资,这样可以更充分地补偿工人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意图,在实践中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上海的标准是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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