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吗?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拖欠劳动报酬的条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职工请事假的:
职工请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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