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夜班补贴过节费津贴等不能算入
记者调查:
李先生所在企业,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企业效益不错,定单不断。职工们不仅要白班、夜班、中班三班倒工作,还经常要为了赶任务在节假日加班加点。
李先生说,厂里的职工大部分都是外地进京的打工者。对于进厂不久,尚在试用期的工人,企业规定只享受最低工资待遇,这个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是企业将职工的加班费以及各种夜班补贴等,都算了进去。甚至,企业将过节时发的过节费,都算在其中。企业说,只要发到职工手里的工资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数额,就是合法的。对此,职工们都很有意见,不知道企业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
律师观点
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企业的说法是不对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最低工资中不应该包含的部分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对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中不应该包含的项目,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以上各项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李先生所在单位,只要是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合理的试用期,是有权自主决定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的。但其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待遇中,应该扣除以上所列项目,否则就违反了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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