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先生到我市某公司应聘司机,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4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500元。上班后,秦先生觉得试用期工资有点低,公司却表示每月1400元已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秦先生想咨询:我的试用期工资到底能不能这样定?
解析:首先是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该公司与秦先生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显然规避了我市1400元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风险,但依据规定,秦先生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2000元(2500×80%)。
因此,该公司与秦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应当重新签订。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