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最长结算支付期限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从法律上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首先,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界定。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的用工形式,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第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三个月以下的定期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工人和雇主应积极商定此类工作时间和报酬。发生劳动权益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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