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规则:物权享有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何种方式消灭物权,须采用以公众信服的方式让义务人清楚知道谁是权利人且不应妨碍谁。转让无时,也要让买受人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
(二)物权公示方法:第一种是登记。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出售,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欲了解不动产所有权人,查不动产登记簿即可。第二种是交付。这是对动产而言。
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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