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什么为公示方法
时间:2023-05-06 19:11:09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什么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遭受侵害怎么办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三、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物权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如果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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