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返还合同解除后的解决途径
时间:2023-09-01 12:00:19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和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原房屋所有者需要搬离并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根据合同解除后,原房屋所有者需要搬离,并且还需要进行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民 法 典 】 不 动 产 登 记 规 定 : 如 何 进 行 房 屋 返 还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交付不动产权利证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权利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材料或者不予更正登记的理由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实之日起二年内,未申请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请更正登记,否则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段话讲述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交付不动产权利证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证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实之日起二年内未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申请更正登记,避免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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