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常意义上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及转让,其效果在交付之时便已然产生;
然而,对于涉及到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等特殊类别物体的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乃至消亡,如果未经过相应的法定登记程序,那么此种情形下此类物权对于善意且不知情的第三方将无法产生对抗性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之前,若已先由权利人实际控制了相关的财物,那么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创设的物权,应当自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那一刻起开始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