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一、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还是否有效
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无效。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两卖。
二、什么可以对抗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
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
三、没有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有效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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