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论述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2021-12-13 5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42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物权公示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