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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2、主物和从物的区别(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物权的公示方法有: 1、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2、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方法的进行公示,物权公示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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