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是否采信的问题,区别情况予以考虑
首先,考虑到考勤记录,特别是电子考勤记录或由用人单位单方记录的考勤记录,系由电子设备直接生成或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极大,存在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形成对劳动者不利的证据,原则上,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不应直接采信。
其次,由于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制度很不完善,尚未建立电子考勤记录或签到记录的劳动者确认制度,若一刀切的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一概不予采信,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在用人单位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表时,若能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请假条等,并能与考勤表相互印证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予以采信。
第三、在考勤记录中未明确注明,劳动者在单位延长的时间系加班时间的情形下,考勤记录一般仅能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起始时间,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时间即是加班的时间,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劳动者下班后因各种原因自愿呆在单位的情形(比如错开上下班高峰),这种时间不应作为加班时间来计算,特别对于建立了规范加班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者加班时间的认定,还要综合加班审批表等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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