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问题。职工下岗后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个人档案可按程序转入劳动部门“下岗职工档案管理办公室”代管,下岗职工再就业后档案再转入新工作单位。目前,许多下岗职工都想以档案维系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其实,这不可能,要明白:在下岗的同时,你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了。
二、养老金问题。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养老金缴费个人账户制度,下岗前原单位和你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金原原本本地都记在你个人的账上,下岗后只要将档案转入劳动部门,养老金便可由劳动部门按规定代收代缴,其缴纳养老金的比例与在职职工缴纳比例完全相同。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在职职工一样可以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待遇。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的,退休前必须一次性补齐,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三、工龄问题。职工下岗后,只要按时足额向“下岗职工档案管理办公室”缴纳养老金,其下岗前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下岗后中断缴纳养老金的时间,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时间(即不算工龄)。再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金,并计算工龄。
四、生活费问题。职工下岗后,都要随签协议随纳入企业、行业或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从“中心”的保障基金中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
五、培训问题。为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各地劳动部门都有针对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计划,而培训大多免费、注重实用,通过培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各方面给予优惠。建议无专业特长的下岗职工切莫错过参加培训的机会。
六、工资待遇问题。职工下岗期间,凡档案转至“下岗职工档案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办公室将全权代为办理工资普调、转正定级、晋级、退休及相关档案证明等手续。
七、求职问题。下岗职工经培训后,发放《就业许可证》,并到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职业介绍所招聘职工时,将优先予以安排就业。未经培训、无《就业许可证》的职工不予安排就业。
八、再就业问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被安置就业的,由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或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再就业后的各项政治、生活、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九、自谋职业问题。政府鼓励下岗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想敢干,立大志,创大业,做大贡献,切不可都去挤靠政府安置就业的“独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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