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隐性就业问题初议
时间:2023-06-05 19:02:16 2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隐性就业”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现象,一般是指职工通过自我就业门路,参加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但又没有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状态。

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据北京、辽宁等八个省市的抽样调查,下岗职工中约40%的人不同程度地在社会上干着一份工作。按此比例推算,全国约有300多万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没有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已领取个体工商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四是从事不固定的工作,经常变换单位或岗位、职业,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临时性的经营活动。其中,前三种可以称为稳定就业人员,其人数,据辽宁、湖南、南京等地的调查,占隐性就业的30%—40%,据此比例估算,全国约100万人左右。

隐性就业产业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据估计,目前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不过20%—30%,医疗保险也正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到这类企业就业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不了,导致下岗职工不愿与原企业脱离关系,而宁愿隐性就业。

2、劳动关系不规范。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为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和下岗职工双方利益所致。对企业来说,职工自己能找到出路,可暂时给企业减少安置负担。有些困难企业,虽然想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难以偿清长期拖欠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只能放任自流。对职工来说,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包”得多,造成职工形成一种凡事依靠“组织”解决的心态,下岗后到其他单位就业,只是临时打算,总希望能有机会回到原企业,或至少保留劳动关系。还有很多老职工对原企业有深厚的感情,也不愿脱离企业。另外,对一部分下岗职工来说,隐性就业既可享受国有企业的保障福利,又能在外边拿出企业拿不到的高收入,因此宁愿保持这种状态。

4、临时就业大量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多从事临时性的、不固定的工作,由于临时就业者岗位、收入不稳定,使其不愿意与原企业解决劳动关系,形成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带来的问题

1、影响企业减员增效。隐性就业的结果是企业不能彻底分流冗员,下岗职工仍长期滞留于企业中,虽说有的下岗职工不拿生活费,自己交保险费,与企业只是保留名义的劳动关系,但有了大病还要找企业,失去工作还要找企业,到了退休年龄还要找企业,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还是实现不了。隐性就业者所工作的单位往往只负担其工资,而原企业则要负担剩余的其他人工成本,这部分人工成本仅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达到工资的30%以上。这就加剧了企业间负担不平衡和不平等竞争。

2、劳动者权益受损害。下岗职工一方面与原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与现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双重劳动关系。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常常因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后往往会损害到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严重阻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进中心工作。一是不能将有限的资金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下岗职工身上。据南昌市调查,截止8月底,全市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达3.4万多人,共需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保险费8600多万元,但如扣除隐性就业者,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以减少许多。二是隐性就业的存在,使下岗职工产生攀比心理,不愿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脱离原企业,进中心工作目标无法落实。

4、社会保险工作受到影响。据沈阳市调查,“两不找”人员中养老保险断档的占70%—80%,最长的已达6年。即使以当前的养老保险费收缴率和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有10%隐性就业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欠缴保险费就达几亿元。

对策建议

从就业形式上可把隐性就业者分为两类解决:第一类是已稳定就业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和收入都相对稳定,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能力,解决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对本人工作生活影响较小,对其他职工来说也能理解,对社会来说不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先以这类人员为突破口,用1年左右的时间解决。

第二类是临时就业人员,他们的就业状态和收入不稳定,负担社会保险费的能力有限,可以采取过渡政策,即保留社会保险关系3年,在此期间,积极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使其向稳定就业方向转化,争取在3年之内使大部分实现再就业。从地区上看,可以在就业压力小、下岗职工数量少的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步伐,带动内地。

具体政策建议是:

1、采取措施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采取登报、广播、入户调查等手段对隐性就业者进行清查梳理,使他们“浮出水面”。对确实难以查清的,可以采取“反证法”,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其推荐两次就业机会,如两次都不去的,即视为已有职业。

2、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下岗职工,签订“双重劳动合同”,原企业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已在新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的,原企业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新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帮助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原企业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其个人可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接续其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

3、对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从事一些临时性工作或临时性个体经营活动的下岗人员,要动员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酌情发给基本生活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并帮助其落实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在其收入稳定,或领取营业执照后解除劳动合同和协议,并可将三年期限中余下的生活保障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4、加强对企业用工和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使用下岗职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履行各项社会保险责任的,要督促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并依江予以处理。

5、搞好政策宣传,促使职工转变观念。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就业观念,树立一批下岗职工积极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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