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若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解除合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员工的岗位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
2.公司要证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3.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是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为评判标准,通常体现在岗位职责描述绩效考核标准中,本案中老王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具体可量化的岗位胜任要求,也没有绩效考核。事实上是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进行大规模裁员,老王的工作才因此暂停,公司要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那么就要先证明所谓的“岗位要求”是什么,只有对“岗位要求”进行量化和标准化,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所以实际情况与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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