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全日制用工近年来发展的很快,但是却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加以界定,以致法律难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里,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专家介绍说,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使用这种用工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镇大约有六至七千万人从事各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其中三分之一是非全日制劳动。这种用工形式过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法律难以保护这类劳动者。
劳动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尚元:非全日制用工,在全世界来说法律归置也相对迟缓,因为是非常态的雇佣制度,我们国家这次,就是说探索性规定了这么一个崭新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与它不同是,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在不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同时可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在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之一郭军:小时最低标准不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时间得出小时工资,小时工资标准是要比这个高的,原因就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他交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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