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预备制度
实施就业预备制度,主要是把城市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接受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也可以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进行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之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准备条件(上述人员统称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
(一)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具体方法
1.做好基础工作
(1)在对本市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和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并组织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
(2)对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4)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经过就业预备制度培训的求职人员就业。
2.开展技能培训
(1)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专业)培训期限,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2)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相结合;教学方法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3)资格认定。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教学、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4)提供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立卡,并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初步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等有关手续。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