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雇用员工的工资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是按照5000元/月扣除还是按照实际发放数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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