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的残疾由谁赔偿
时间:2023-05-02 21:22:58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故发生时,他是一名学生,但事故地点在实习单位;在工作中受伤,但不是公司员工。虽然该案刚刚审结,但实习生身份模糊造成的损害赔偿法律盲区,却在2005年7月让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头痛不已,常州市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的一名学生被分配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进行焊接实习。2006年6月16日,这名学生在焊接化学容器后,独自从容器中出来时受伤。2007年3月30日,他被认定为六年级残疾人,为了协商赔偿事宜,学生和家人多次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奔波,但由于学校和企业推卸责任,没有结果。因此,他对常州高级技工学校和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实习生的身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起争议。常州技工学校辩称,伤残学生虽然是该校学生,但事故发生在企业正常实习期间。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化工设备公司辩称,原告人身伤害虽然发生在公司,但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赔偿关系。原告来单位实习是根据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在学校的安排下到单位实习。单位和学校应按双方约定办理损害赔偿,共两页:审判法官告诉记者,双方争议的焦点正是本案审理中的最大难点。因为目前,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是否属于同一类,还没有相关规定。省高院民事法院审判长杨晓荣说,按照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妥善处理,而且不能通过补偿制度得到补偿。企业与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为学生是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的,虽然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但不能根据劳动关系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分别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技校承担6万元。但相关法学界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没有相应的规定,对身份模糊者的权利保护确实存在法律盲点。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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