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有的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最终无法取得应得的工资、加班工资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也受到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入职后,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间段为其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到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或到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最长不会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若发现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则劳动者该项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本案中,刘女士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刘女士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若刘女士想保证其上述期间内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得到全部支持,则最晚要于2014年4月30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求,之后每晚一个月提出,就会有一个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至2015年3月31日刘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已经完全超过仲裁时效,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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