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很多用人单位喜欢在春节前扣押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于年后发放,希望劳动者年后能如期回来上班,但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2条,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用人单位拒不按时支付工资时,如何处理呢?
首先劳动者可以持相关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牌、社保清单、工资条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局出面帮助协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若调解不成,请求劳动部门制作“调解不成”的书面文件,上面应当列明申请事项为“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此后,持“调解不成”的书面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其次,如果还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情况,如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这里注意考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若还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情况,也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任一种,均可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寻求法律人士帮助,以得到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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