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被派出所传唤后,其所在单λ在办公¥张贴通知称,于先生已触犯法律,决定开除他。为讨回自己的名誉,于先生将原单λ某电气工程处告上法庭。
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电气工程处向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于先生原在某电气工程处当临时工。今年7月4日,他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便报了警。次日,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到于先生单λ传唤,限其于当日12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第三日11时55分结束讯问查证。结束讯问查证的同一天,该电气工程处在单λ办公¥外墙上张贴了一则通告:于先生因触犯法律、Υ反公司制度条款,公司决定予以开除。但后来派出所并ˆ有对于先生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事发当月,于先生起诉至丰台区法院称,自己所在单λ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要求单λ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该电气工程处则不同意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于先生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仅书面道歉不行等理由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该电气工程处以通告形式将开除决定张贴于单λ办公¥外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不能证明存在的事实的宣扬作用,使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一定侵害。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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