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处、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环境中作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毒、害、险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不得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制定、记录和保留旨在救助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有效传达给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公司还应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支持,使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直至他们超过公司应设立的上述儿童的年龄,记录和维护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中涉及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条例年龄要求或正在上学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并将这些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传达给雇员和利益相关者。公司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以确保在学校时间内不使用儿童或青年工人
此外,这些儿童和青年工人的日常交通(工作地点和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无论是在工作场所内还是工作场所外,公司都不得将儿童或未成年工安置在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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