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流程】
2014年7月,蒋(化名)向一家工程设备公司申请项目采购。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蒋被提升为采购部项目经理。同年11月,公司突然通知她,她从采购部调到市场部担任项目开发代表。蒋觉得自己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两次以书面形式告诉公司他不愿意调任,但公司仍然强迫蒋立即向市场部报告。蒋对此非常生气,仍然留在采购部
一周后,公司以蒋不在市场部和矿工部门工作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蒋提出了劳动仲裁,但没有得到支持。后江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000元,并补足劳动雇佣关系中未支付的社会保险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衡导致雇主直接解雇、扣留押金或工资,任意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侵犯员工权利的。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向单位要求什么补偿
[法律解释]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III)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因此,如果公司想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法律原因。只有在公司履行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义务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外通知费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无上述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雇您,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需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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