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蒋先生与酒店的劳动关系;酒店为江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4872元;蒋的其他指控被驳回
蒋于2004年9月进入济南的一家酒店当厨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于2010年6月18日离开酒店。蒋在离开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24元。2007年11月13日,酒店征求全体员工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蒋的最后意见是,他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酒店提交的《关于办理临时工社会保险的意见》证实了上述情况。此外,蒋收到的2008年2月和3月工资表中有一项: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蒋的工资栏中注明“否”。2010年6月23日,蒋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终止劳动合同,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定,该酒店于2008年7月至12月向蒋支付了934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酒店支付给蒋2410.01元作为经济补偿。蒋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期间,酒店表示不同意终止与蒋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蒋在2004年9月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与酒店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因为蒋本人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江泽民要求双薪是毫无根据的。蒋要求终止与酒店的劳动关系。虽然酒店不同意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如果员工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向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72元(1624元)。蒋要求按6年工龄支付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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