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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不续签有补偿吗

2022-05-13 295人已浏览
  • 颜惠律师

    颜惠律师团队负责人

    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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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签,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来降低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条件的,导致员工不愿意续签,则用人单位需作经济补偿; 2、如果是在用人单位继续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 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不续签,按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则按一个月工作标准支付;工作不满6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作标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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