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法律法规
时间:2023-04-25 22:10:19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诉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址:**。

第一被诉人:**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三)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元;

(四)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元;

(五)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六)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年*月*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年*月和**年*月又续签了为期*年的合同,合同于**年*月**日到期。**年*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年*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二、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与终止: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补偿金与赔偿金

1.订立劳动合同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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