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可以通过隐匿财产、恶意清算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债务、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匿的;(三)隐匿、毁损、篡改账户的,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资料;(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一)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十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累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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