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约定薪资为5万每月,但入职试用3天后就被解雇。张某愤而起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最终法院一锤定音,试用期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支持,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却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为张某设定的工作目标,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因为张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没有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所以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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