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不发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3-06-25 10:30:22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几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内用人单位如果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按规定期限推迟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等待;如果用人单位超过合法期限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反映,让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发放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不发工资找哪个部门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单位拖欠工资赔偿标准

(一)有关法律规定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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