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打卡记录可以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仍要依照《劳动法》关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凭打卡或登记记录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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