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单位也不能随意开除
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律有明确的列举,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包括在其中,因此,只要怀孕女职工没有其他可以解雇的事由,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还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等理由解雇怀孕女职工。
2、产假时间、哺乳时间不变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没有生育津贴,没有晚育福利,也没有产假待遇
(1)生育津贴
我国能享受生育津贴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是劳动者的生育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的,没有生育津贴,未婚先孕同理。
(2)晚育福利
法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由此可知,第二个孩子的出生不在晚育的范围内,即使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都没有晚育奖励。
(3)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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