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高温停工规定如下: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的气温正在逐浪升高。工会组织为此发出维权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
连日来,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城市处于“高温预警”状态,最高气温突破了40摄氏度。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严重影响高温作业一线劳动者,特别是冶金、运输、建筑施工等一些在高温车间、露天野外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引发人体一系列生理应激反应,降低工作效率,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然而,眼下仍有个别企业强迫职工在烈日炎炎的环境下从事繁重的劳动。
工会组织提醒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待遇。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措施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具体做法包括: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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