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提供起诉书等材料。
行政诉讼中撤诉后能否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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