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服行政诉讼的结果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再次提出行政诉讼。
一、如何理解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由选择制度,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诉讼。如:矿山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如果选择了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诉讼。
2、议前置制度,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允许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里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二是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三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若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违法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受理案件的机构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且再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证据充分,则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是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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