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中再次转移由受让人行使。撤销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诉讼被告的确定情况有哪些
撤销权诉讼被告的确定情况如下:
1、根据请求权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撤销诉讼属于支付诉讼,被告是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转让财产,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转让被告,此时被告不涉及债务人;
2、根据形成权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债权人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提起的诉讼,以行为当事人为被告;
3、根据妥协确定撤销诉讼的被告。债权人不主张返还脱逸财产,只要求撤销不当处分;
4、此时撤销诉讼是形成诉讼,折衷说和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行为当事人是被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单独的时候,债务人应该是被告;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的行为时,债务人和受益人应该是共同的被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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